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屈公(交)决字[2025]第0093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屈原*******,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屈原*******。
现查明:2025年05月29日14时04分许,驾驶人陈××饮酒后驾驶湘F85×××号牌小型轿车在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义南村×××路段被设卡查车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浓度为62mg/100ml。经进一步核查发现,陈××于2024年5月10日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此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询问,违法嫌疑人陈××对其2025年5月29日14时04分许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陈××本人陈述;2、陈××第一次酒驾记录;3、 相关照片;4、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5、驾驶人及车辆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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