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井)不决字[2025]第0060号

  违法行为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
  现查明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11日晚,违法行为人罗某在株洲市石峰区XX商行旁无名门面内使用打鱼机进行赌博。罗某通过微信扫码共充值880元以获取积分进行打鱼游戏(1元等于1000积分),游戏一注从0.1元至3元不等,游戏赚取的积分可在打鱼机以市场零售价兑换成黄芙蓉王香烟或和气生财香烟,罗某通过打鱼机获取的香烟已被自行吸食或到其他店铺兑换成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同案人的陈述与辩解、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