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双)决字[2025]第0553号
被处罚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三江*******,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融科*******。
现查明:2025年3月19日晚,违法行为人黄××通过犯罪嫌疑人刘×(另案处理)的引导,在明知自己中信银行卡(621773161055××××)钱款来路不明的情况下,出借银行卡为电信诈骗转移非法资金10000元,该案件关联河北廊坊受害人姬××被电信诈骗案涉案资金10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微信银行卡转账记录、辨认笔录、受害人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黄**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3000元,同时为在校大学生,社会阅历不深,法律意识不强,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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