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白)决字[2025]第0829号
被处罚人莫**,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白仓镇黄连*******,现住邵阳县白仓镇黄连*******。
现查明:2025年4月24日,在邵阳县白仓镇黄连村的家中,莫**以办理贷款为由,将自己名下建设银行卡(6217003240031173225)出借给他人用于转账,莫**在借卡期间流入可疑资金50000元,涉嫌“陈龙被诈骗案”,其中涉案金额50000元,莫**非法获利4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银行卡交易记录,银行卡涉案相关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2025年6月12日11时许,莫**主动到我所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莫**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壹万圆整;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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