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五)决字[2025]第0371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刘家*******,现住桑植县刘家坪白族*******。
现查明:2025年2月20日至2025年4月15日期间,刘**因上访诉求未得到解决,多次前往桑植县人民政府行政中心找县领导进行上访反映诉求,刘**在上访过程中采用吵闹等方式扰乱了桑植县人民政府行政中心的正常工作秩序。另查明,2023年5月16日,刘**因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给与警告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前科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2025年6月12日,民警通过电话通知刘**,刘**主动来到五里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2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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