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澧)决字[2025]第0541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现住湖南省澧县澧阳街*******。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下午18时许,违法行为人郭×在接到违法行为人任××的电话后前往澧县欢乐城,电话中任××称自己的女儿任××被其打工地方的老板猥亵,郭×到达欢乐城一楼后看见违法行为人杨×,告诉了其此事,两人相约一起上楼问情况,后郭×与杨×、任××的老婆谭××、女儿任××一同进入澧县欢乐城2期3楼的“×××××”内,郭×与杨×质问老板为何欺负任××,老板狡辩称是任××先勾引他,二人听后心生怒意,郭×用右手背打了老板左脸一耳光,杨×用右脚踹了老板大腿一脚,用右手打了老板左脸一耳光。2025年6月12日郭×、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1、案件查获及到案经过;2、违法行为人郭×的陈述与申辩;3、受害人邢××的陈述;4、证人证言;5、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四)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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