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黄)决字[2025]第0827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金称市镇金*******,现住邵阳县金称市镇金*******。
现查明:2025年5月6日,陈*伙同彭震、王果、吕峰等人在邵阳县黄亭市镇茶铺村进行扑克牌“扳点子”赌博活动,陈*在其中充当“荷手”,为赌博提供条件。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与辩解、同案人陈述、辨认笔录、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应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和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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