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寿)决字[2025]第0730号
被处罚人胡**,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水车镇东流村南花*******,现住湖南省道县寿雁镇*******。
现查明:1998年左右广西灌阳县女子胡××,因婚嫁到湖南省道县××镇××村居住,后为生活方便在其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的户口未迁移的情况下,向湖南省道县公安局××派出所办理了一个重复户口胡××(女,××族,居民身份证:432××××××××××××××××,户籍地址:湖南省道县××镇××村××组),并申领了重复户口胡××的居民身份证,经查:胡××后续一直使用该重复户口所办理的身份份证用于办理银行卡、缴纳医保社保、办理驾驶证等日常生活至被公安机关依法注销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身份证使用轨迹、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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