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石牛江镇牛*******,现住桃江县石牛江镇牛*******。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文××于2024年1月份至2024年3月份期间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在上线胡××(另案处理)处通过微信购买地下六合彩澳门码,文××共计通过微信向上线投注码单金额至少45932元。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受案登记表,可以证实案件的来源及受案情况;2.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购买地下六合彩的情况;3.微信交易记录,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报送地下六合彩码单金额的情况;4.刑事判决书,可以证实上线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接单被依法判决的情况;5.违法行为人系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了其涉嫌的违法事实,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6.到案经过,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的到案过程;7.户籍信息,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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