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龙)决字[2025]第0400号
被处罚人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慈*******。
现查明:2024年夏季,慈利县xxx镇xxx村村民詹xx趁占甲桥村猪场一场无人看管之际,独自一人前往猪场内将猪场大门外宿舍马路边的一根水管锯断带走;2024年年底时,詹xx前往猪场内将猪场内的一扇门盗走;2025年2月份,詹xx前往猪场内,将猪场内用来挡泥沙的铁皮盗走6块。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詹x明的陈述与申辩;詹x春的陈述与申辩;詹x清的陈述与申辩;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詹**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詹**行政拘留七日。因詹**已年满75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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