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北)决字[2025]第1291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5月1日至5月8日期间,违法行为人李×兰用手机在“赢彩”赌博平台(网址:http://yc478956.cc/)的“乐游棋牌”中采用下注押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次下注5至10元,共计获利2000元。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陈述、提取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2025年6月12日,违法行为人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自愿退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