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头)决字[2025]第0472号
被处罚人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文坪*******,现住湖南省武冈市文坪*******。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2时20分许,李×涛在武冈市新广场美宜佳便利店门前看见钟×军等人与他人发生争吵时上前拍了钟×军等人的头部,钟×军与李×涛发生言语争执。争执中,钟×军一方的一人上前将李×涛按倒在地,钟×军等人对李×涛实施殴打。被劝开后,李×涛误以为围观人员肖×豪系钟×军一方人员,便与达×勇、达×敏对肖×豪实施殴打。之后李×涛、达×勇、达×敏将钟×军按倒在地实施殴打。劝开后,达×敏、达×敏、李×涛再次对围观人员肖×豪实施殴打。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监控视频,伤势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达**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冈市公安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武冈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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