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人)决字[2025]第024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洲市*******,现住湖南省衡南县洲市*******。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凌晨5时许,违法人李xx驶一辆黑色轿车在衡阳市石鼓区xx路与xx路交汇处拐弯速度过快与逆行面包车相撞,后李x车上一行四人下车,李x和刘xx一句话没说直接对面包车车主刘xx进行殴打,其中李x从口袋掏出一瓶辣椒水喷在刘xx脸部,并和刘xx等人对刘xx进行拳打脚踢。殴打持续了两分钟。后刘xx夺路跑开,刘xx追上去控制住刘xx,李x跟上,两人继续对刘xx进行殴打四到五分钟,期间李x时不时对刘xx脸部喷辣椒水。后双方分开,刘怡生报110和122。
以上事实有李x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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