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南)决字[2025]第0267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清浪*******,现住湖南省怀化市沅陵*******。
  现查明:2025年06月09日白天,向×多次前往沅陵县“××美业”理发店找女店主熊××做推背项目,熊××娥以天气热、向×醉酒等为由拒绝推背,向×遭到拒绝回到家中,心生怨恨,产生不满情绪。2025年6月9日晚九时许,向×在家中饮酒后从家中取一把菜刀骑车前往“××美业”理发店店外,先前往理发店旁巷子内用菜刀将熊××电动自行车显示屏线束割断,并将显示屏拆除丢弃;后又持刀前往“××美业”理发店店外,持刀扔向门面玻璃,致使门面玻璃破坏。2025年6月12日,经沅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向×损坏的财物的金额为804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沅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