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归)决字[2025]第0581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归义*******,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归义*******。
现查明:2025年06月11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杨XX在湖南省汨罗市归义镇XX北路XX餐厅与受害人胡XX因经济纠纷发生争吵、双方发生纠缠,等出警人员到达现场后,违法行为人杨XX在出警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受害人胡XX的头部打了一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杨XX的陈述与辩解;2.受害人胡XX的陈述;3.证人黎XX、杨X的证人证言;4.到案情况说明;5.户籍资料;6.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汨罗市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