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交)决字[2025]第0777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袁家*******,现住湘阴县袁家铺镇紫*******。
  现查明:2024年04月02日,肖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湘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2025年06月10日23时54分许,肖X再次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XXX的小型轿车在湘阴县静河乡XXX行驶时,被我局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肖X的酒精含量为36mg/100ML。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第一次酒驾处罚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