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回)决字[2025]第045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回龙*******,现住新宁县回龙镇洪桥*******。
  现查明:2025年5月7日16时许,肖×华驾驶其本人的摩托车从回龙寺镇农贸市场前面道路经过时,被李×宝拦停,因之前肖×华和李×宝双方共同承包马头桥镇金星村路灯安装工程时产生经济纠纷,李×宝要肖×华给其一个说法。当时李×宝发现肖×华疑似饮酒驾驶摩托车,为了引起公安机关重视,企图让肖×华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李×宝故意夸大事实谎报警情称:肖×华饮酒驾驶摩托车将其撞伤,随后新宁县公安局回龙寺交警二中队民警到现场出警,经现场酒精测试和调取周边视频监控确认肖×华确实饮酒驾驶机动车,但是并未撞伤李×宝。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监控、110报警录音、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李细保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身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