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白)决字[2025]第0826号
被处罚人方*,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白仓镇观竹*******,现住邵阳县白仓镇观竹*******。
现查明:2025年5月11日17时许,在邵阳县白仓镇“蓝月亮幼儿园”旁边的马路上,方*认为谭珍珍与其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上前用脚踢了谭珍珍并用手抓了谭珍珍,谭珍珍也用手脚还击了方*。经伤情鉴定,谭珍珍的伤势鉴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受害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报告,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应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方*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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