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蒙)决字[2025]第0458号

  被处罚人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蒙泉*******,现住湖南省石门县蒙泉*******。
  现查明:2025年3月初,违法行为人蒋x芳在石门县蒙泉镇xxx村自己家中接到陌生电话声称可以得到国家扶贫款,但需要实施爱心捐助,蒋x芳表示同意后按照要求下载“人民生活”软件并与客服“李欣”进行聊天。“李欣”要求其提供实名银行卡进行取钱、汇款,蒋x芳在明知对方转入金额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然提供其丈夫徐x业的实名银行卡接收转账,2025年4月1日至4月15日,徐x业中国工商银行卡、湖南农村商业银行卡转入金额70000元,同时汇款66500元。同年5月份蒋x芳推荐临澧县人郭x梅、郑x生按照“李欣”的安排转账和汇款,郭x梅、郑x明生共计入账100000元汇款97200元。经核查,受害人代x被骗40000元、受害人李x被骗30000元分别转入徐x业名下银行卡,受害人张x星被骗30000元、陈x华被骗20000元分别转入郑x生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卡内,受害人王x年被骗50000元转入郭x梅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卡,蒋x芳共计非法所得2814元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汇款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罚款捌仟肆佰肆拾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2814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门县公安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捌仟肆佰肆拾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