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城)决字[2025]第0502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黄沙*******,现住湖南省桂阳县黄沙*******。
  现查明:2025年6月7日7时许,违法行为人袁XX与被侵害人刘XX同时在桂阳县XX路“XXX海鲜店”进鱼,两人因渔网网鱼一事发生口角,袁XX用手朝刘XX脖子处推了一下致使刘XX摔倒在鱼盆内导致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袁XX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刘XX的询问笔录;现场监控截图;到案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