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大)决字[2025]第0575号
被处罚人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现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
现查明:2025年2月份雷X意将两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打鱼机放置在违法人唐X花经营的“XX超市”内供群众赌博,雷X意放置该打鱼机时让唐X花帮助其为玩家置换赌博下分的现金或者香烟。2025年2月至2025年5月期间,唐X花多次帮助雷X意为他人赌博置换现金,累计置换现金数千元。唐X花非法获利24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微信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唐**已满七十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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