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武公(头)不决字[2025]第0029号
违法行为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武冈市龙溪铺镇斗*******,现住:武冈市龙溪铺镇斗*******。
现查明2025年3月9日晚上,胡**、银稀云、刘小罗、罗桂芳、曾育华等人在武冈市“爱武冈”酒吧喝酒,在喝酒过程中银稀云与刘小罗发生口角并发生冲突,冲突中刘小罗打了曾育华一耳光,胡**在制止双方的过程中用手掐起银稀云的脖子。
以上事实有胡**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公安户籍证明,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九条一、四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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