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大)决字[2025]第0834号

  被处罚人梁**,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裕南*******,现住长沙市天心区裕南*******。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梁xx,在2024年08月左右为使自己没有涉密资质证书的xxxxxxxx公司能顺利参与政府招标项目并竞标,便在网上下载两张其他公司的涉密资质证书并对证书进行变造,最终梁xx使用其变造的两张证书让其公司中标政府外包项目。经查其中标的相关政府外包项目为非涉密项目。违法行为人梁xx于2025年06月11日主动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书证、物证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十九条第(四)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