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城)决字[2025]第0400号

  被处罚人星*,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缅甸,现住湖南省道县祥霖铺*******。
  现查明:2024年7月,缅甸籍女子XX在未办理合法签证手续的情况下,通过云南瑞丽口岸附近国界线非法入境,经过广东、湖南道县等地。后一直与道县籍男子杨X生活,直到2025年5月25日,在江华县XX镇XX医院生育婴儿时,因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护照、3.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4.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4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星*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