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治三)决字[2025]第1361号

  被处罚单位:宜尚酒****,地址:,法定代表人:周***
  现查明:违法单位宜尚酒店有限公司(长沙高铁南站东广场店),经营地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高铁南站东广场处。2023年6月5日,成年人黄超约未成年女性李XX到该酒店内进行入住,酒店前台工作人员未尽到核实义务,后李XX在该酒店8273房间内被黄X性侵。该酒店违反了公安部关于旅馆业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五必须”之规定,被我队查获。
  以上事实有宜尚酒店住客黄X的讯问笔录、立案决定书、受害人询问笔录、宜尚酒店法人及工作人员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