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交)决字[2025]第0371号
被处罚人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聂市*******,现住湖南省临湘市聂市*******。
现查明:2025年06月12日12时50分许,我源潭中队在206省道10公里临湘辖区聂市镇乘风村地段,设卡盘查时,查获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58mg/100ml,经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查询到,2023年9月28日,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湘市交警大队源潭中队查获过,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沈XX的陈述和申辩、2.查获经过、3.勘验笔录、4.沈XX违法事实照片、5.沈XX的身份信息资料、6.沈XX的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资料、7.沈XX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经过和记录、8.沈XX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信息资料、9.摩托车车辆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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