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穿)决字[2025]第0584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常德市鼎城区许家*******。
  现查明:2025年5月10日凌晨0时许,何XX与宋X在城投XX里X栋X单元XXX房一卧室中休息时,因宋X在床上无故踹了何XX一脚,随即二人便发生口角,宋X恼羞成怒,前往厨房拿刀并返回卧室门口与何XX对峙,后双方均来到租房客厅内,宋X率先持刀挥砍何XX,何XX见状后也持刀挥砍宋X,在互砍过程中丁XX、刘XX进行阻拦,因躲闪不及,丁XX被何XX误伤,双方丁XX血流不止后停止了伤害行为,随后邻居报警并在民警陪同下一同前往医院医治,经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损伤程度鉴定,鉴定结果为宋X、何XX、丁XX轻微伤;2025年6月12日,在各自伤情稳定情况下,宋X、何XX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其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笔录、现场指认照片、伤情鉴定结果等证据资料。等证据证实。
  一次伤害多人的情节较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