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慈公(鲤)不决字[2025]第0040号
违法行为人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二坊*******,现住:湖南省慈利县二坊*******。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21时许,张x伙同滕xx、杨xx、 李xx、刘xx在慈利县白公城居委会xx大药房附近一茶馆二楼房间内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注金额为10元。何x邀请赌客李xx并安排颜xx负责抽水,抽头渔利用于参赌人员共同购买烟、槟榔和吃宵夜等,未实际获利。
以上事实有1.颜X军的陈述与申辩、2、滕X贵、 李X胜、张X等人的证人证言;3.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颜泽军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颜泽军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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