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青)决字[2025]第0493号

  被处罚人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三塘*******,现住湖南省双峰县青树*******。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戴**帮朱勃介绍人办理电话卡,戴**叫邓超黄办理电话卡,邓超黄就介绍了陈良办理电话卡。2025年5月10日陈良在界岭张家坪移动营业厅办理了5张电话卡,在青树坪镇新十字路口旁的一家联通营业厅办理了3张电话卡。陈良将办理的8张电话卡交给戴**,戴**就将8张电话卡卖给朱勃,戴**、陈良、邓超黄各获利800元。陈良办理的15580369352的联通电话卡被人用与实施诈骗,致使受害人孔祥红被骗9394.97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被害人孔祥红被诈骗案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戴**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