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公(乾)决字[2025]第0438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塔卧*******,现住湖南省永顺县塔卧*******。
现查明:2025年4月起,违法行为人田X涛使用从赌博网站下在的一款名叫C7的赌博软件,多次进行赌博上分下分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田X涛使用赌博软件上下分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赌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的,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但因田X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对田X涛减轻处罚,处行政罚款5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田X涛的陈述、到案经过、检查笔录、田**上下分材料、田X涛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田**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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