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人)决字[2025]第024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凌晨5时许,违法人刘X飞乘坐李X驾驶的一辆黑色轿车(车牌号:湘D.6733S)在衡阳市石鼓区蒸阳北路与常胜路交汇处拐弯速度过快与逆行面包车(车牌号:湘D.DL628)相撞,后李X车上一行四人下车,李x和刘X辉一句话没说直接对面包车车主刘x生进行殴打,其中李X从口袋掏出一瓶辣椒水喷在刘x生脸部,并和刘x辉等人对刘x生进行拳打脚踢。殴打持续了两分钟。后刘x生夺路跑开,刘x辉追上去控制住刘x生,李x跟上,两人继续对刘x生进行殴打四到五分钟,期间李x时不时对刘x生脸部喷辣椒水。后双方分开,刘x生报110和122。
  以上事实有刘xx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