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军地坪所)决字[2025]第0094号
被处罚人毛**,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18时许,毛x旭被冯x华拒绝让其参与打牌,毛x旭离开牌桌后越想越不甘心,就拿了一把木质椅子返回牌桌旁用木椅怼了一下冯x华脖颈处,随即两人被旁人拉开,致使冯x华面部挫伤,牙龈损伤。毛x旭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受害人冯x华已满六十周岁,属于情节较重,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五十三、3、(2)之规定,现决定对毛**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张家界武陵源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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