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交)决字[2025]第0401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花石*******,现住湖南省湘潭县花石*******。
现查明:2025年06月12日13时许,胡××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C××的小型客车沿S331省道由西向东方向行驶,途径湘潭县××镇××村地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论为29mg/100ml,另查明:2023年3月4日,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且已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胡××的陈述和申辩、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 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违法记录、现场查获照片、查获经过、执法记录仪音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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