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星)不决字[2025]第0155号

  违法行为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现住:凤凰城3期6栋1*******。
  现查明2025年xx月xx日xx时许,陈xx报警称在长沙县星沙碧桂园威尼斯桥下游泳与钓鱼者郭xx发生纠纷,陈xx称被对方殴打,现场无监控视频且郭xx未承认殴打陈xx的行为,相关证人证言无法证实郭xx有殴打陈xx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郭*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