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沧)决字[2025]第0497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洲口*******,现住湖南省汉寿县洲口*******。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中午12时,违法人员张**与妻子陈丹一同乘坐网约车回家,因二人与司机周婉私下协商将目的地改为金科集美郡小区地下车库一事产生纠纷,争吵中司机不顾后排车门打开,且陈丹右脚还在门外的情况下继续开车,故违法人员张**与司机发生争吵,违法人员张**在下车前用左手反手拍打司机右侧脖子与脸颊部位一巴掌,随后司机周婉拨打110报警。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供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人员在六个月内受过治安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