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公(清)决字[2025]第0115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资福*******,现住湖南省宁乡市资福*******。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21时许,在韶山市清溪镇石湖村栗山湾组7号成XX家中,违法行为人唐X、张X、庞X、彭X、何X、成XX等人以“斗公牛”的方式,约定200元钱的公牛,轮流坐庄,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另查明:违法行为人唐X、张X、庞X、彭X、何X、成XX等人在“斗公牛”过程中,郭XX(未到案)、王X(未到案)、曾XX(未到案)、刘XX(未到案)等人在旁以单注金额50元以上下注“扎鸟”参与斗牛赌博,全程输赢额1万元以上。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视频资料、检查笔录、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韶山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韶山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