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港)决字[2025]第0914号

  被处罚人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安路南十一街坊*******,现住长沙市开福区乾隆*******。
  现查明:2025年5月11日晚,违法行为人叶某展在明知可能是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在“飞机”群内接收到上家发来的被害人王某才的建设银行账户付款二维码,随后到长沙市开福区绿地海外滩芙蓉兴盛肖卫芳食品店内购买香烟,共计盗刷王某才4998元;而后叶某展将香烟送给其上家“王磊”处,“王磊”在销赃后给相应的提成。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叶某展、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银行交易记录、作案及天网视频、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叶**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