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鲤)决字[2025]第039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甘堰*******,现住湖南省慈利县甘堰*******。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21时许,李X胜伙同滕X贵、杨X波、 张X、刘X飞在慈利县白公城居委会城东大药房附近一茶馆二楼房间内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注金额为10元。
  以上事实有1.李X胜的陈述与申辩、2、刘化飞、 滕X贵、张X等人的证人证言;3.现场照片;4.抓获经过;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李**赌资2200元人民币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