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公(含)不决字[2025]第0152号
违法行为人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含浦*******,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含浦*******。
现查明为图财,自2025年4月中旬开始,违法行为人万X在其所经营的岳麓区学士街道X小区X楼6栋6楼X台球馆内为他人放置礼品打烟机提供场所。经鉴定,该台礼品打烟机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2025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现场未发现游戏玩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指认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扣押文书、鉴定结论、鉴定告知、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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