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0573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严塘*******,现住新邵县寸石镇美菱*******。
  现查明:2025年06月09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朱某某酒后驾驶湘E8198D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G207新邵县寸石镇黄江村路段时被正在执行路检路查的寸石交警中队的民辅警查获,现场交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73mg/100ml。经联网查询:2024年1月18日,朱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新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并处罚款15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及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劣迹材料、户籍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新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