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郴公直(交)决字[2025]第0110号
被处罚人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金桥*******,现住郴州市北湖区天龙*******。
现查明:2025年06月06日23时许,驾驶人高*驾驶湘LD06785小型轿车在郴州市北湖区青年大道被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现场执勤民警发现高*驾驶的湘LD06785号小型轿车的机动车车牌是伪造的。此次属于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现场执法照片、驾驶人信息及车辆信息、强制措施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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