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宁公(禁)不决字[2025]第0027号
违法行为人樊*,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东溪*******,现住:湖南省宁远县东溪*******。
现查明2025年06月10日10时许,宁远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接永州市禁毒支队通报涉毒人员樊X初筛毛发中含有丙帕酯成分,有涉毒嫌疑,随即民警将涉毒嫌疑人樊X传唤至宁远县公安局进行调查。
经查明2025年3月中旬,嫌疑人樊X与欧X胜、“胖达”、“光头”四人在广东省花都区一个出租房内共同食用一种“上头饮料”,该饮料是将某“上头粉末”加入到东方树叶饮料中制作而成,据樊X交代,喝完“上头饮料”后会出现头晕、像喝醉酒一样的状态。
后经对嫌疑人樊X的毛发送检,结果为嫌疑人樊X的毛发中未检出依托咪酯,不含有美拖咪酯、丙帕酯、异丙帕酯成分。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樊凯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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