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张)决字[2025]第0335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
现查明:现2025年5月7日21时许至2025年5月8日2时许,周X与赵XX
等人在益阳市资阳区XX村赵XX家中实施了
斗牛方式的赌博行为,单注50元至100元, 周X在此次赌博中输钱300元
左右。周X于2025年6月12日10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如实交代了违
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益阳分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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