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城)决字[2025]第0824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霞塘云乡石*******,现住邵阳县霞塘云乡石*******。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1时许,邵阳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辅警在塘渡口镇光辉岁月KTV处置警情时,张×阻止现场处警民警将当事人杨×带离现场,并将其中一名巡特警队员推倒在地。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处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