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石)决字[2025]第046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石江*******,现住湖南省洞口县石江*******。
  现查明:2025年03月25日晚19时许,石江镇金龙村××组居民李××与邻居李××因琐事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李××将李××推到在地,李××爬起来后从其三轮车内拿出一把水果刀欲威胁李××,随后李××与李**××两人再次发生肢体冲突,李少正在抢夺李××的水果刀的过程中左手四根手指被划伤。经法医伤情鉴定,李××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李××的陈述、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与辩解、证人李××证言、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李**使用刀具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且李少正在与李**抢夺刀具时左手手掌被划伤,身体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符合情节较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