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上)决字[2025]第1494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梅*******,现住湖南省新化县上梅*******。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凌晨1时许,曾X、李XX等人在新化县上梅街道周家坝廉租房一麻将馆门面前吃夜宵时,李XX电话邀请彭XX过来吃宵夜,彭XX来了后不久,就和酒后的曾X起了言语争执,曾X持玻璃啤酒瓶将彭XX的头部砸了一下,导致彭XX头部出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