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洋)决字[2025]第0501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油麻*******,现住湖南省桂阳县雷坪*******。
  现查明:2025年5月14日,违法行为人邓x志与汪x明在雷坪镇利和矿副井工作时因拉斗车问题产生纠纷,汪x明倒车时不小心撞到邓x志小腿,邓x志遂上前使用拳头击打了汪x明的面部,经郴州市平阳司法鉴定所对汪x明的受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邓**的陈述与辩解,汪爱明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郴州市平阳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邓**主动投案、且主动赔付受害人医疗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