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平公(长)不决字[2025]第0113号
违法行为人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长寿*******,现住:湖南省平江县长寿*******。
现查明2025年06月06日凌晨2时许,余x、方x等人在平江县长寿镇新xx桥头“xxx”夜宵店门口吃夜宵时和该店老板方xx发生口角,随后余x、方x对方xx进行殴打,方xx的伤势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方昊主动消除违法后果且作出赔偿,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项,现对方昊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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