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华)决字[2025]第0146号
被处罚人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坐石*******,现住湖南省新化县坐石*******。
现查明:2025年3月8日,违法行为人康XX在衡阳市高新区XX酒吧XXX包厢内与被侵害人曾X喝酒,双方在包厢内因琐事发生口角,被侵害人曾X用脚踢在包厢内桌子上,违法行为人康XX被其激怒,违法行为人康XX为泄愤用手击打被侵害人曾X左脸部。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被侵害人陈述;3、医院急诊病历;4、户籍资料;5、抓获经过;6、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康**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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