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城北)决字[2025]第063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
  现查明:2025年5月22日晚上9点半左右,李x从大祥区城北路3xx号1栋2单元的家中走出来,因当天下雨,看到宝xx对面的弄子里面有一台白色雅迪电动车,上前查看后发现电动车钥匙没有拔走,便将电动车偷走,后一直未归还。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监控视频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